🚩夫妻共同财产: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,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?
老李和小王是夫妻。老李是演员,常年在外拍戏,小王是全职太太,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。二人聚少离多,感情逐渐变淡,也有了离婚的打算。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,因为年纪大了,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,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,两人一合计,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,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。
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,小王提出,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,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,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该进行分割。
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,你认为,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?
小王是全职太太,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,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1062 条的规定,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。
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,虽然也是婚后所得,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“房子只归老李所有”,所以,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,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。
可能有同学会想,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,是不是在规避法律,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?当然不是。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,这是他的自由,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。恰恰是这样规定,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。
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诚,共同经营婚姻生活;
但对方在婚内不仅出轨而且进行财产转移,损害我方利益;
当事人找到元甲律师后,不仅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,而且得到财产三七分的判决;
既然我们婚姻已经无法保住,那么就要及时找到专业律师保障离婚时的利益最大化!
离婚时冲动的把孩子抚养权归男方,现在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成功获得调解,调解书中同时也约定了男方及父母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,并且女方要告知男方孩子学习及生活的地方,男方探望孩子也不能影响女方的生活,如果不是专业的人参与调解,双方很难达成如此完美的调解书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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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一审自己应诉,
最终一审判决当事人一方败诉;
二审委托我们代为上诉,
上诉过程中,我们指导当事人配合准备了大量有利证据,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,最终二审成功改判。收到判决书那天,当事人激动得落泪了。
正所谓,隔行如隔山,术业有专攻,专业的事情还是得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,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离婚协议中,6条约定是无效的?
1.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。在不违法前提下,公民享有婚姻自由,不受他人干涉。
2.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。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,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。
3.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。
4.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。这是对子女的赠与,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。
5.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。18周岁以后,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,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。
6.处分他人财产 。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。
🚩手机录音遗嘱有效吗?
录音遗嘱,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。现如今,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很少用到录音机,普通家庭也很少拥有专业的录音设备,常用的录音工具变成了手机。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,要看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生效要件。
《民法典》第1137条规定,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由此可见,法律并没有对录音设备作出专门的规定,因此用什么设备录音并不重要。通过手机录音订立遗嘱的,切记见证人也要在录音中说明自己的姓名和当天的日期,否则视为没有见证人,该份录音遗嘱无效。
🚩婚姻的难点
人有三大需求,分别是:物质,爱情,精神。
物质是柴米油盐,遵循现实原则。
爱情是风花雪月,遵循浪漫原则。
精神是诗词歌赋,遵循理想原则。
这是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。
婚姻的困难在于,如何在同一个异性身上体现出这三样东西。
每天要做的八件事 :
1、微笑:气质会越来越好;
2、适应:处境会越来越顺;
3、理解:朋友会越来越多;
4、包容:生活会越来越美;
5、欣赏:人际会越来越广;
6、谦让:肚量会越来越宽;
7、善良:世界会越来越净;
8、感恩: 运气会越来越好。
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,向着阳光出发!